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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9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6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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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69号
对湖南阳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虚假
广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阳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MA4P8C3H11;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街道玉屏山村枫树组49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根;身份证号码:32092619740714****;联系电话:1346900****;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街道***村**组**号。
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人举报湖南阳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企业网页,链接是http://ylpwj.com.公开使用了“领先国内同行、填补了国内空白”等词语,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湖南阳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设有仓库2间,内未见企业网页宣传的Q32系列抛丸机等系列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本局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3日注册登记湖南阳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抛丸机、喷砂房、混砂机等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2018年开设了企业网页,网址为http://ylpwj.com,当事人通过该网页发布“公司产品分别获部、省、市优质产品称号。产品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本公司及时人员精心改良制造而成,生产工艺领先国内同行,产品参照了美国ASTM、A532标准,替代了进口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产品远销国内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另本公司还是日本新东、台湾新东、德国DISA、美国GF公司的原装进口产品的销售代理商”等内容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以上广告制作、发布费用共计1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实了其身份情况;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3.2020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该现场笔录证明了现场检查该公司营业情况;
证据4.全国12315系统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了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的情况。
证据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企业网址打印的网页照片3张,证实了当事人开设了企业网页及发布广告内容的情况;
证据6.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该询问笔录证实了:(1)、当事人发布“公司产品分别获部、省、市优质产品称号。产品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本公司及时人员精心改良制造而成,生产工艺领先国内同行,产品参照了美国ASTM、A532标准,替代了进口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产品远销国内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另本公司还是日本新东、台湾新东、德国DISA、美国GF公司的原装进口产品的销售代理商”等内容广告的事实;(2)、当事人发布以上广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3)、证明了当事人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情况;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收据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情况;
证据8.当事提供的改正内容网页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对网页内容进行修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 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7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主动改正广告内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当事人处以处广告费用三倍的33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