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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0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6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0号
对醴陵市湘韵斋食品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湘韵斋食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6NL81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才兴,身份证号:43018119830313****。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谢家组2号,经营范围:食品加工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0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醴陵市湘韵斋食品加工厂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工作人员罗燕、周木林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上述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醴陵市湘韵斋食品工厂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工作人员罗燕、周木林未执有效健康证明,于当日我局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厂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罗燕、周木林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0年1月9日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糕点生产加工工作,检查时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证据2、2020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醴陵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证据3、2020年5月8日在当事人厂内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上述2名工作人员仍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现场正在从事粽子的生产加工工作。
证据4、2020年5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经营情况和有2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工作的作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明的事实。
证据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登记情况。
证据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资质情况。
证据8、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和健康证的执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加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 136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未改正其行为,但于2020年5月12日已申办健康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