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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3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3

                                                         

对醴陵市芙英糕点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

当事人:醴陵市芙英糕点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5PU282;经营者:李建良(男、汉族、群众、家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550612****)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清潭村东方红组;经营范围: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烟、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办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43028106029 ;生产者名称:醴陵市芙英糕点厂。

2020年5月21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称检验中标示为醴陵市芙英糕点厂生产的葱油饼(规格为85克/个 生产日期2020.4.13)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2020年5月21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03年12月1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糕点加工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4月13 日生产加工了上述抽检批次的葱油饼300个,该批次产品厂家批发给了株洲市荷塘区聪敏烟酒副食店30个,株洲市宏旺食品商行90个、株洲益香源老面包房120个。自己家人及员工试吃了60个。销售价为1.1元/个。至调查之时止,上述抽检批次的葱油饼株洲市荷塘区聪敏烟酒副食店30个全部销售完,株洲市宏旺食品商行90个销售出去10个,召回80个,株洲益香源老面包房120个销售出去12个,召回108个。此批次葱油饼当事人实际销售了22个,生产经营额为24.2元,获利4.4元。当事人有生产,销售等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李建良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李云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和现场相片打印件各7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该厂已停工整改,现场未见食品原料。生产日期2020年4月13葱油饼188个。抽样批次的葱油饼当事人已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全部销毁,再无库存。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批次葱油饼是由醴陵市芙英糕点厂生产加工的,同时证明了经营额及获利情况。

证据四、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及抽样现场相片8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葱油饼进行了抽样的事实及抽样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的1份(检验报告编号NO:A2020-J33277报告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葱油饼”不符GB2760-2014要求,不合格。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5月21日将上述1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检验报告编号NO:A2020-J33277的报告书.并已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证据七、醴陵市芙英糕点厂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证明该厂停业整改,不合格产品的已下架,并召回的销毁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索票索证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3份,食品添加剂台账复印件1份,食品召回台账复印件1份,株洲益香源老面包房、株洲宏旺食品商行提供的 情况说明各1份 ,产品销售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检验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2020〕第01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本批次葱油饼生产销售不多,违法生产经营额24.2元,获利4.4元,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2.减轻行政处罚是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存放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4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4.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