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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4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6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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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4号
对醴陵市孙家湾老协餐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孙家湾老协餐馆;注册号:420281600089705,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建玲,身份证号:43028119690909****;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老年人活动中心,经营范围:烟(凭许可证经营)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醴陵市孙家湾老协餐馆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在该店厨房操作间调味品摆放处内检查发现有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李锦记味极鲜二瓶,江西高安新湛家酱菜厂生产有湛家辣酱1瓶,生产商海南源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笼笼海南黄灯笼1瓶,以上三种食品均已开封正在使用,都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烟(凭许可证经营)零售;餐饮服务。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操作间调味品摆放处内检查发现有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李锦记味极鲜二瓶,每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06-25和2017-04-18,保质期:十八个月。有由江西高安新湛家酱菜厂生产有湛家辣酱1瓶,生产日期2016.11.05,保质期:12个月。有生产商海南源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笼笼海南黄灯笼1瓶,净售量:700克,生产日期:2019/01/02,保质期:12个月。经核查,以上三种食品均已开封作为菜品加工时的调味品正在使用,都为超过保质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0年5月1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调味品摆放处内检查发现有3种超过保质期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等相关情况.
证据2、2020年5月1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过期食品原材料的数量、品名、进销情况和使用等基本情况。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6、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现场检查及过期食品原材料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在餐饮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 1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的李锦记味极鲜2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04-18和2018-06-25和江西高安新湛家酱菜厂的湛家辣酱1瓶,生产日期:2016.11.05及海南源之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笼笼海南黄灯笼辣椒酱1瓶,生产日期:2019/01/02。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