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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5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75

                                                     

对醴陵市君君米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

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君君米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281MA4P3TECXC;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门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昌根;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1919760226****;联系电话:1320336****;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中储粮醴陵购销公司门面。

2020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收银台的斜对面检查发现有销售外标“攸县建康米厂 净含量:25Kg桂九九 生产日期:见合格证 保质期:三个月(常温下)”等字样的大米100包,其中有两包大米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也无合格证。2020年6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实施暂扣。当事人涉嫌经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于2020年6月9日报本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该批次大米都是当事人2020年6月7号从攸县建康米厂进的货,一共进了100包,没有进货发票和供货单。进货价是79元/包,销售价是84元/包.该批次大米还刚刚进货过来,未销售出去。其中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共计2包,货值金额168元,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上述大米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五、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2包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的。

证据六、《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两包大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情况。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6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而且态度端正,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数量少,经营货值168元,未获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55条: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000到2.3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上述两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