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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0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0

                                                   

对湖南山盟海食食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

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山盟海食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H9CBO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辉;经营场所:醴陵市左权南路桎木嘴公寓1单元1401房 ;经营范围:食品加工及销售;水产品、日用品、文化用品、包装材料、纸制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8年4月19日。          

法定代表人:黄明辉,醴陵市**镇***村人,群众,身体健康,已婚,文化程度初中,家庭成员6人。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631107****。

2020年6月14日,举报人刘某举报湖南山盟海食食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麻妃清风牙签肉食品,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6月23日对该公司及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店铺,名称为“山盟海食食品专营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在平台上销售麻妃清风牙签肉预包装食品,现场只提供注册“麻妃”两个字的商标注册证,不能提供包装袋上标注的“   ” 商标注册证。当事人涉嫌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使用在拼多多网店“山盟海食食品专营店”销售麻妃清风牙签肉预包装食品,湖南山盟海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湖南正东包装有限公司定制了注册商标“   ” 包装袋总数量1万个,并于2020年6月1日委托沅江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清风牙签肉4千包,从2020年6年1日到2020年6月19日共销售用注册商标“      ”加图形包装的牙签肉食品1580包,销售金额总计1106.3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山盟海食食品专营店相关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销售预包装食品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山盟海食食品专营店截图照片打印件,证明网店介绍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6.山盟海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网店销售食品的来源。

7、山盟海食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正东包装有限公司购销售合同复印件,证明食品包装材料的图案及制版由山盟海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8、“麻妃”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两个字的“麻妃”商标已经取得注册证书。

9、“   ” 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该商标还在注册受理中,未取得注册证书。

10、“   ” 商标样版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事实。

11、山盟海食食品专营店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20日销售清风牙签肉的销售清单打印件,证明该网店在上述时间内清风牙签肉的销售金额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16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违法金额1106.3元,不足5万元,违法时间不长且及时对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改正;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