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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1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7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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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1号
对醴陵市小兰水饺店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小兰水饺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0年06月02日;经营者:邓小兰;身份证号码:43028119720924****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群英巷14号;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14E7XQ。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43250。
2020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 “醴陵市小兰水饺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顾客购买水饺皮、混沌皮使用的电子秤检验标志已于2019年09月05日过期,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上述电子称是当事人为顾客购买水饺皮、混沌皮进行结算的工具,使用的显示有执行标准“GB/T7722-2005”电子计量称,最小称量100g,分度值10g/5g ,产品编号J2815244制造日期2015.03”字样的电子秤一台,2020年5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邓小兰经营的“小兰水饺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为顾客购买水饺皮、馄饨皮使用的电子秤检验标志已于2019年09月05日过期,当事人涉嫌使用未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及使用电子计量称的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使用电子计量称的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贸易结算使用电子计量称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计量衡器进行贸易结算的事实;
证据七、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文件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该店器具属于强检范围。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0〕第16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时间较长,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