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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2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7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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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2号
对醴陵市瓷城大金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瓷城大金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海龙;身份证号码: 43028119741128****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瓷城大道140号;经营范围:珠宝首饰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FM253U,联系电话:1397411****。
2020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瓷城大金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珠宝首饰零售,店内摆放待售的各种金器、珠宝首饰,在该店收银台放置一台JJ300型电子天平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天平显示有“ JJ300型电子天平 MAX=300g d=0.01g e=10d 编号210308092451 出厂日期2008年09月20日”字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该电子天平未见任何的检定标识,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即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负责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9年5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珠宝首饰零售。上述电子天平是当事人销售金器时称重,用于贸易结算。根据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文件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天平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日止,该电子天平未进行强制检定也未见任何的检定标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及使用电子天平的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使用电子天平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贸易结算使用电子天平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检定的计量衡具进行贸易结算的事实;
证据六、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文件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天平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0〕第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从开业至今销售金器时称重一直使用上述电子天平,用于贸易结算,而该电子天平一直未进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