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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7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7

                                      

对醴陵市老彭农贸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

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老彭农贸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TJ8F1H。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东风组。经营者:彭良付。身份证号码:43028119690826****。                        联系电话:1817337****。。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东风组。

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销售冷柜的货架上经营有“鸡蛋豆腐 舒泰”的包装食品,生产厂家:汨罗市舒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3068100015,生产日期:2020年3月13日,保质期:60天,共计有35小包“鸡蛋豆腐 舒泰”,该批“鸡蛋豆腐 舒泰”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已过期的鸡蛋豆腐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熊剑主办、李锦明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2019年9月29日在本局核准登记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老彭农贸超市的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销售冷柜的货架上经营有“鸡蛋豆腐 舒泰”的包装食品,生产厂家:汨罗市舒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3068100015,生产日期:2020年3月13日,保质期:60天,共计有35小包“鸡蛋豆腐 舒泰”, 该批“鸡蛋豆腐 舒泰”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限,进货价格0.6元每小包,销售价格0.7每小包,总计货值24.5元,已售出少量,当事人也未建立进出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2020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的货架上有已过保质期的鸡蛋豆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2020年5月20日现场监督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2020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0年5月26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过期食品的情节,并且未建立食品进出货台账。                         

证据(五)、35小包过期鸡蛋豆腐的物证照片4张,证明35小包鸡蛋豆腐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物证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0〕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其门店处主动张贴《过期食品召回公告》,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鉴于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保质期60天的35小包“鸡蛋豆腐 舒泰”的包装食品,

三、对当事人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本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