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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9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9

                                     

对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在促销广告中使用烟草制品的名称、包装的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GNPE0F;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郭起龙;身份证号:43032119850620****。政治面貌:群众;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39号。

2020年6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电信局门面、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南门菜市场的3个个体商店内巡查发现其设立的槟榔销售展示柜张贴有“醉江湖 重义气奖和气 价值55元和气生财中不停 +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的黄色纸质广告宣传单及标有“加8元兑和气生财”中奖小票。经初步核查此广告由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发布。2020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39号检查发现该处设立的“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仓库内存有“醉江湖 重义气奖和气 价值55元和气生财中不停 +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的黄色纸质广告宣传单1700张、“叼嘴吧6周年 100000包和气生财中不停+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 广告宣传单、“加8元兑和气生财”中奖小票1400张以及叼嘴吧大编织袋包装槟榔。以上标有“和气生财”卷烟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单是当事人用于宣传叼嘴吧、醉江湖槟榔产品的中奖广告。当事人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日报市局予以立案调查,现该案已于2020年7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0年6月15日起在醴陵市范围内开展“叼嘴吧”、“醉江湖”牌槟榔有奖销售广告推销活动。由业务从属关系人湖南和畅食品有限公司株洲大区经理兰星在株洲请人印制外标“醉江湖 重义气奖和气 价值55元和气生财中不停 +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及名称”的黄色纸质广告宣传单、“叼嘴吧6周年 100000包和气生财中不停+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及名称” 广告宣传单,共计14000张,印制外标“加8元兑和气生财”中奖小票2000张,印制费共计11000元。并由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宣传单分发至醴陵市范围内各个槟榔经销店,张贴在店内槟榔展示柜上。中奖小票由兰星委托湖南和畅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包装槟榔时加入槟榔小包袋中。至2020年6月20日止,推销“叼嘴吧””槟榔中“和气生财”卷烟的广告宣传活动结束,共计兑奖77000元。至2020年6月29日止,推销“醉江湖”中和气生财卷烟的广告宣传活动共计兑奖77000元,收集到的“加8元兑和气生财”中奖小票共1400张。当事人利用槟榔有奖销售广告宣传中和气生财卷烟共计兑奖154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6月2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3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检查中发现,各店均有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提供的,外标“醉江湖 重义气奖和气 价值55元和气生财中不停 +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内容的黄色纸质广告宣传单以及中奖小票。

证据二:2020年6月29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湖南和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叼嘴吧”、“醉江湖”槟榔销售,其商行仓库内存放有外标“醉江湖 重义气奖和气 价值55元和气生财中不停 +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内容的黄色纸质广告宣传单以及中奖小票、“叼嘴吧6周年 100000包和气生财中不停+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 广告宣传单。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湖南和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叼嘴吧”、“醉江湖”槟榔经营,其仓库存放有外标“醉江湖 重义气奖和气 价值55元和气生财中不停 +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内容的黄色纸质广告宣传单以及中奖小票、“叼嘴吧6周年 100000包和气生财中不停+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 广告宣传单为其推销槟榔产品有奖销售的广告活动宣传单。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从事经营的资质证件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五: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经营资质证件及其核准经营项目。

证据六:郭起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郭起龙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经销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王艳军与湖南和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一份醴陵地区总代理销售合同。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和畅集团区域市场兑奖表》(叼嘴巴)复印1份。证明当事人兑奖的项目及奖金额。

证据九:兰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十:兰星的工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在湖南和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务。

证据十一:2020年6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郭起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利用“叼嘴吧”、“醉江湖”槟榔有奖销售的广告宣传“和气生财”卷烟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二: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业务合作伙伴兰星的《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与兰星合作开展“叼嘴吧”、“醉江湖”槟榔有奖销售中“和气生财”卷烟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三:外标“醉江湖 重义气奖和气 价值55元和气生财中不停 +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内容的黄色纸质广告宣传单、“叼嘴吧6周年 100000包和气生财中不停+和气生财卷烟盒体正面包装、装潢” 广告宣传单原件各1份。证明其广告活动宣传内容。

证据十四:现场照片6张。证明其现场从事“叼嘴吧”、“醉江湖”槟榔有奖销售的广告宣传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十五:中奖小票照片电脑打印件2张。证明中奖的具体内容。

证据十六:湖南和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推销“醉江湖”、“叼嘴吧”槟榔中“和气生财”卷烟广告活动属于醴陵市和晟食品商行的自主经营行为,与公司无关。

证据十七:当事人提供《湖南和畅(常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库单》电脑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槟榔的来源情况。

证据十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审批了对当事人从事推销“叼嘴吧”、“醉江湖”槟榔中和气生财卷烟广告活动的广告宣传单、中奖小票、和畅集团区域市场兑奖表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

证据十九:醴市监强措[2020]040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从事推销“叼嘴吧”、“醉江湖”槟榔中和气生财卷烟广告活动的广告宣传单、中奖小票、和畅集团区域市场兑奖表财物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证据二十:第040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出具扣押当事人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财物手续。

证据二十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本局下达的0406号强制措施决定书。

证据二十二: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停止推销“叼嘴吧”、“醉江湖”槟榔中和气生财卷烟的违法广告活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规定,构成在促销广告中使用烟草制品的名称、包装的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0〕2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受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法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法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视频广告的;(四)违法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法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的;(六)违反本法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整改报告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符合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适用减轻处罚幅度的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