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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2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8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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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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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2号
对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
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7184143R;经营场所:醴陵市国瓷街道横店村黄婆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收购及销售;汽车装饰、美容、维修、保养服务;代办汽车上牌、上户、年审、分期付款业务;代办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限2020年4月25日前有效)。法定代表人:刘云、男、汉族、年龄46岁;住址:醴陵市***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8119741213****;联系电话:1893212****。
2019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潘方明的书面投诉,投诉人称于2019年8月29日在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大众途观L(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新车一辆,提车时汽车生产厂家提供的整套随车资料不齐,至2019年11月30日投诉人给新车做首次保养时,发现大众售后系统显示的车主是郭吉鹏,该车的销售日期是2019年8月16日。潘方明向我局投诉在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途观L汽车是已被销售过一次的二手车,请求我局查明真相,维护消费者权益。经市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13年9月4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汽车销售。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汽车,是由上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大用户部的“上海上汽安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批售至经销商“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永轩)。东莞永轩于2019年8月16日将该车销售给郭吉鹏。当事人通过湖南欣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长沙市轮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将2019年8月16日销售给郭吉鹏大众途观L汽车,当做未销售过的车辆于2019年8月29日销售给投诉人。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途观L汽车共计花费250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反馈表1份,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4.我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潘方明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开具的“潘方明途观L订金”收据复印件1份、存款账户金融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投诉人提供的购置车辆费用明细1份,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一辆,共计花费250800元。
5.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投诉人“机动车注册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的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消费者潘先生举报的相关情况说明”及车辆批售发票,批车发票对应的车辆清单,车辆零售发票,上汽大众汽车订单管理系统截图,证明: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第一次的销售对象是郭吉鹏,销售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
7.我局发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出具了“对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 的回复”(附件:《机动车销售发票》、《郭吉鹏购车照片》、《上汽大众订单管理系统截图》、《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保险单据》),证明: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第一次的销售对象是郭吉鹏,销售时间为2019年8月16日。
8.我局发往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欣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致欣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长沙市轮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周志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途观L汽车是通过湖南欣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长沙市轮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找到的车源。
9.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青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股东周果炎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寻找途观L汽车车源的经过;及当事人对投诉人购买汽车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10.我局发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1份,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协助调查广州亨贤汽贸有限公司的复函”,证明:广州亨贤汽贸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注销。
11.当事人提供的汽车认购1份、当事人提供给投诉人的汽车购置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查实所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
12.2020年6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醴市监限提字[2020]03-1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于7日内提交销售给投诉人的大众途观L汽车是代购或代售的证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湖南易欣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了一份汽车认购书,该认购书无湖南易欣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加盖公司公章,只有销售人员一栏有签字。投诉人购买的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G60T9K2055609)到货后,随车的发票的开票单位为北京唯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于销售方和发票的开票方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当事人也未查实。当事人未履行查实销售给投诉人汽车的真实信息,导致将2019年8月16日销售给郭吉鹏大众途观L汽车(车架号:LSVU
G60T9K2055609),当做未销售过的车辆于2019年8月29日销售给投诉人。当事人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利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准确的向消费者介绍和说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
本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6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告知消费者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的重要信息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收款人: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1、 账号:8205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50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7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