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5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5号
对叶继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叶继业,男性,汉族,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8119800910****。住所:醴陵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63593****。
2020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举报,举报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该厂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产品,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核实,在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仓库检查发现标示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产品。后经进一步核实是当事人叶继业租赁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厂房生产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2020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报本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叶继业,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2019年2月,当事人去江苏省连云港市中海县日杂土产公司联系业务,该公司工作人员苗红江提供了一批印刷有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包装纸,要求当事人生产一些鞭炮使用这些包装纸来包装,该公司负责这些鞭炮产品的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负责人潘先娇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从事鞭炮产品生产,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苗红江提供的印刷有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包装纸。到2020年6月1日被本局检查发现为止,共生产标该商标的鞭炮产品2520件,共计货值25318元。剩余标该商标的包装盒1900张,剩余标该商标的包装条26卷。当事人没有销售行为,未获利。2020年6月9日本局对上述涉嫌侵权产品及包装物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均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6月1日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举报函及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Hengxiang恒祥”商标注册证、未许可使用商标申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Hengxiang恒祥”商标归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所有,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未许可当事人使用“Hengxiang恒祥”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三工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工区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2020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现场笔录一份,证实成品仓库内有标示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产品。
证据六、2020年6月4日对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先祥及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负责人潘先娇的调查笔录各一份,以及当事人同潘先娇签署的厂房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厂房从事鞭炮生产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2020年6月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负责人潘先娇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从事鞭炮产品生产,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江苏省连云港市中海县日杂土产公司工作人员苗红江提供的印刷有上栗县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包装纸。到2020年6月1日被本局检查发现为止,共生产标该商标的鞭炮产品2520件,共计货值25318元。剩余标该商标的包装盒1900张,剩余标该商标的包装条26卷。当事人没有销售行为,未获利。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均未做账。
证据八、本局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2020年6月9日本局对上述涉嫌侵权产品及包装物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书。
证据九、现场检查及查封现场照片五份,证明醴陵市万豪花炮有限公司三工区仓库存放标示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产品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情况。
证据十、标示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的鞭炮产品包装条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示恒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engxiang恒祥”标识鞭炮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鞭炮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0〕2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主动供述商标标识来源,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销售侵权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鞭炮产品2520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盒1900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的包装条26卷。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5318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