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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6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9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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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6号
关于醴陵市果色天香食品商行使用属于
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醴陵市果色天香食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FBL05X,《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250063,经营场所:醴陵市南华附二兆和医院办公附属楼1楼1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烟(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唐礼,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820210****,联系电话: 1378636****,住址: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南华附二兆和医院办公附属楼1楼1号的醴陵市果色天香食品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发现有一台电子秤,该秤侧面标注: ACS-30系列电子秤,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分度值:10g,生产日期:2016.1.12,广州广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该电子秤用于水果、散装食品的计量称重,无计量检定合格标签。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月份起,经营场所使用ACS-30电子秤,用于水果、散装食品的计量称重,至2020年5月13日检查之日止,从未申请参加任何计量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且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2页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了未检定的电子秤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且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详细情况。
5.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市监计量[2020]8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非自动衡器。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们认为:当事人经营活动中用于贸易结算所使用的ACS-30电子秤未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6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从重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二、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