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7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9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7号
对醴陵市利豪食品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利豪食品商行;经营者:张明;男,身份证号:43028119701106****。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伏龙村办塘组14号;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6年4月21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注册号:430281600339097。
2020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阳三石街道伏龙村办塘组320旁一仓库正在销售由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a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6月12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5月11日醴陵市利豪食品商行经营者张明从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刘纪伟手中购得(250毫升*24罐/箱)由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a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500箱,该商品进货价为每箱30元,进货款共15000元,手机微信结算,未开具任何进货凭证。截止案发,上述产品未销售,当事人自己食用及送人75箱,还剩425箱,总计货值金额为15000元。经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外包装商标标识、图形、中文、外文词语、包装装潢与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获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授权生产和销售的“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上所使用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类似,上述产品不是天丝医药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仿冒、假冒“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的产品,构成侵权和假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2020年6月1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由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a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事实。
证据2、2020年6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由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a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及进货渠道的情况。
证据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证据4、经营者刘建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询问笔录》1份,刘建松在当事人仓库进货现场拍照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由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a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6、照片打印件12份,证明现场检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7、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一份,证明了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Co., Ltd.)授权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使用“两头牛图案+红牛(red bull)”、“两头牛图案+Red Bull”、“金色背景上,两头牛图案+Red Bull+红牛(redbull)”商标,并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商标和专利专有权以及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发生的中国侵权方组织实施的不公平竞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8、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由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外包装商标标识、图形、中文、外文词语、包装装潢与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生产和销售的“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上所使用的“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高度类似,上述产品不是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属于仿冒、假冒“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的产品,构成侵权和假冒。
证据9、当事人张明的微信平台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销售的由湖北优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有“两头牛图案+ReDBull+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深圳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亦不是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0〕2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主动供述货物来源且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25件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三、 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