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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8号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09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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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98号
对汪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汪勇;男;政治面貌:群众。系退伍军人;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1019****;联系电话:1897535****;住址:醴陵市明月镇汪家垅村垅塘组5号。
经查证,当事人汪勇,从2019年12月6日开始,在明月镇汪家垅村一带进行液化气经营活动。2020年5月7日上午被燃气办工作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用于充装活动的规格50公斤的空钢瓶9个,规格50公斤的满气钢瓶16个,报废15公斤级气瓶67个、充装泵2台,充装枪4把。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强制扣押。经查实, 当事人于2019年12开始,自行开车到萍乡地区用50公斤级气瓶充满液化气购回家中,再送至附近饭店供厨房使用。 2020年2月份,当事人花4000多元托朋友购买了2台液化气充装泵,4把充装枪。此后,当事人从萍乡购进的液化气有一部分直接售出,有一部分到有需要的居民家中进行现场充装至15公斤级气瓶中供居民日常使用。截止到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以4800/吨的价格购进了3吨液化气,用于充装部分有1吨,其余全部直接售出,总计获利1400元。据当事人交代,由于当事人的进货地点不确定,那里便宜进哪里的,因此当事人未向供货方索取发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充装工具现场及充装气瓶存放仓库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工具现场及充装气瓶存放仓库详细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用于充装活动的“规格50公斤的空钢瓶9个,规格50公斤的满气钢瓶16个,15公斤级报废气瓶67个,充装泵2台,充装枪4把”依法实施强制扣押。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自2019年12月开始,自行开车到萍乡地区用50公斤级气瓶充满气购至家中 ,再送至附近饭店供厨房使用。由于送气利润太低,2020年2月份,当事人花4000多元托朋友购买了2台液化气充装泵,4把充装枪。此后,当事人从萍乡购进的气一部分直接售出,一部分拉至有需要的居民家中进行现场充装至15公斤级气瓶中供居民日常使用。截止到查获之日,当事人以4800/吨的价格购进了3吨液化气,用于充装部分有1吨,其余全部直接售出,总计获利1400元。由于当事人进货地点不确定,那里便宜进哪里的,因此当事人未向供货方索取发票。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股出具的当事人未办理充装许可的查询记录。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减轻处罚请求报告”、《退伍证》、《残疾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请求减轻处罚理由为:当事人系退伍军人,服役期间因伤致残,伤残部位为左胳膊及腰部,伤残等级8级,不能长时间从事体力劳动。其妻子无收入在家带孩子。“减轻处罚请求报告”由明月镇汪家垅村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证据九、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已经中止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当事人已构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的行为。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0第2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系退伍军人,身患残疾不能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家庭经济情况确有困难,且违法时间较短, 获利金额较少。在我局立案调查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悔过态度诚恳。参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和“(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依据上述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经济水平,本着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的活动予以取缔;
二、没收当事人用于充装活动的规格50公斤的空钢气瓶9个,规格50公斤的满气钢瓶16个,15公斤级报废气瓶67个;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合计314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