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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03号

发布时间:2020-09-1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03

                                                                                           

对醴陵市楚和购物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楚和购物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HHKNXU,经营者姓名:唐运其,身份证号:43021919620127****;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鲜猪肉、办公用品、日用品、烟(凭许可证经营)、烟花、鞭炮零售。

经查:当事人自2010年起,在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经营“醴陵市楚和购物商店”至今。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鲜猪肉、办公用品、日用品、烟(凭许可证经营)、烟花、鞭炮零售,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接投诉,投诉人罗先生称于2020年5月29日在当事人店购买了1包“星湖”鲜味王固态调味料的产品,该产品于2020年01月24日到期。2020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过期产品,经询问当事人称该产品过期后只销售了1包,共计货值6.5元,从中获利1.5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无超过保质期的该产品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证据六、《投诉书》,证明由投诉人投诉的事实。

证据八、《购物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8月1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7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当事人的违法物品数量少(一包)。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8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