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醴环责改字〔2019〕29号
发布时间:2019-12-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19-091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19-12-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19〕29号
名称:醴陵市潘家冲萤石矿(普通合伙)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青山村胜利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63259600W
法定代表人:袁林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集体投诉,2019年12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转,主要从事萤石开采及综合回收铅锌活动。经查,你(公司)在生产区及均楚镇长午新村固废贮存转运站内露天堆放有矿石、废石、尾砂及成品萤石粉(袋装)等易产生扬尘物料,且矿区原矿堆坪、尾砂堆坪及转运站地均未硬化。现场可见明显扬尘,路面积灰严重,造成了扬尘污染。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