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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醴环责改字〔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41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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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20〕5号
名称:醴陵市湘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船湾镇曾家滩村枫树下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DNYFXX
法定代表人:夏纪文
你(公司)位于醴陵市船湾镇曾家滩村,主要从事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3日到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你(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原材料包装袋和结鞭、封口工艺所产生的废渣等工业固废随意露天堆放在厂内未防渗空旷泥地上,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部份结鞭和封口药等工业固废有扬散、流失之迹象。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