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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醴环责停建字〔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1-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4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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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醴环责停建字〔2020〕7号
名称:醴陵市三星里自来水厂
地址:醴陵市沈潭镇三星里村关山塘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ATUR3Y
法定代表人:丁佳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6日在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位于醴陵市沈潭镇三星里村关山塘组,主要从事自来水的生产、销售及供应。你厂于2019年5月动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辅助工程正在完善,生产设备暂未安装,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45万元。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至今尚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厂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