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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20〕7号
发布时间:2020-07-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41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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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醴环责改字〔2020〕7号
名称: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红旗北路168号印象华都7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XGR926
法定代表人:聂凌燕
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醴陵市垃圾填埋场存在废水直排现象,2020年7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垃圾填埋场名为醴陵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由醴陵市盈峰中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整体运营管理,主要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中场区废水处理工作另由你(公司)全权负责和承担相关环保法律责任。经查,该垃圾处理场在前期填埋作业过程中产生渗滤液,由于库底防渗膜破损,导致部分渗滤液渗漏到导排系统,污染地下导排水。由于近期天雨,受污染导排水收集至地下导排水收集池,经沉淀预处理后再回抽至渗滤液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由入河排口排入渌江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直排或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象,但入河排口外排废水呈浑浊状态,水量较大,伴随有刺鼻气味。我局委托湖南中大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该垃圾填埋场入河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G2020-SZ2-134》检测结果显示,该垃圾填埋场入河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氮分别超标2.6倍、1.6倍、1.08倍,执法人员现场录像、拍照取证。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废水检测报告;
5、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