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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21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41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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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21号
名称: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红旗北路168号印象华都7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XGR926
法定代表人:聂凌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醴陵市垃圾填埋场存在废水直排现象,2020年7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垃圾填埋场名为醴陵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由醴陵市盈峰中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整体运营管理,主要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中场区废水处理工作另由你(公司)全权负责和承担相关环保法律责任。经查,该垃圾处理场在前期填埋作业过程中产生渗滤液,由于库底防渗膜破损,导致部分渗滤液渗漏到导排系统,污染地下导排水。由于近期天雨,受污染导排水收集至地下导排水收集池,经沉淀预处理后再回抽至渗滤液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由入河排口排入渌江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直排或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象,但入河排口外排废水呈浑浊状态,水量较大,伴随有刺鼻气味。我局委托湖南中大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该垃圾填埋场入河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G2020-SZ2-134》检测结果显示,该垃圾填埋场入河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氮分别超标2.6倍、1.6倍、1.08倍,执法人员现场录像、拍照取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废水检测报告;
5、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鉴于你(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整改纠错及时,主动消除影响。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4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