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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13号
发布时间:2020-10-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764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0-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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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13号
对醴陵市喜多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
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喜多车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NGU1C9X ;住所(住址):醴陵市青云南路10号;经营者 :王喜;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0424****;联系电话:1567537****。联系地址:醴陵市**路**号。
2020年7月6日,我局接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0-03号,附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0-06-027,判定该车行销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所检测的样车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0年7月7日报我局批准立案。
经查证: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一份检验报告(编号:2020-06-027),报告判定所检样车不合格。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并出具了《关于放弃复检的情况说明》和《定价说明》。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是2019年10月份当事人从手机上下的单,从长沙市高桥电动车市场一个叫图海的老板那里进的货,对方发物流过来,没有进货票据。一共进了一辆,进货价是2000元/辆(不包含电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日2020年7月7日止未销售出去,未获利,货值金额3000元。2020年7月7日本局依法对上述一辆不合格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样车实施暂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上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0001982,证明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工作人员2020年6月11日在现场对商家待售的上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进行了检测。
证据五、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了1、当事人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事实;2、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执法人员送达的一份《检验报告》及《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清单。
证据七、当事人出具的《关于不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一份及《定价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放弃了复检权利及该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货值3000元。
证据八、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彭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了彭丽全权处理电动三轮摩托车抽检不合格事宜。
证据九、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20-06-027,证明当事人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检验,判定该样车不合格。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0年9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18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不合格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未销售出去,但是该产品又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二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规定的从轻和从重两种情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5.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 、没收当事人上述不合格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台(不含电瓶)。
三、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39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 账号:8203285012485861001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 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 3、账号:430015100 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 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 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 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 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297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