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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22号
发布时间:2020-08-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80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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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22号
名称:醴陵市鑫隆建材加工厂
地址:醴陵市长庆示范区黄沙村上黄沙组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81600178689
法定代表人:张际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7月27日上午,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长庆示范区黄沙村上黄沙组有一处洗砂场,经查,你厂自2010年起租赁黄沙村上黄沙组6.8亩土地(2018年—2022年年租金13600元)从事生产街边砖,于2020年年初购置二手洗砂设备,3月份开始建设、6月初建成,目前尚未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是1条建筑废料清洗生产线,包括:1台颚破机、制砂机、2条输送带、1台装载机;1套洗砂废水加药处理设施,包括1座储水罐、1台榨泥机;建设1个防渗废水沉淀池,1个生产废水循环池,总投资约66万元。你厂擅自开工建设至今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3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叁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