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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23号

发布时间:2020-09-0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23

 

名称:醴陵同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路9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4203579Y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西二线樟树--湘潭支干线增输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是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气东输分公司负责建设的西二线樟树--湘潭支干线增输工程醴陵压气站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输电线途经醴陵市横店村及沿线相关区域。本工程线路全长2.666km,导线采用LGJ185/30钢芯铝绞线, 1F7-SDJ1-24耐张(转角)杆塔高度36.5m,10座、1C5-ZM3-33直线高度39.3m杆塔3座,计划投资金额160万元,目前已接近完工。该工程项目由你(公司总承包,其中包含负责环评批复、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内容,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7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2号)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鉴于(公司)在202083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项目尚未完成目前已停止建设,正在补办“环评”手续,纠错态度好。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4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