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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26号

发布时间:2020-09-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26

 

称:醴陵市建平搅拌站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莲旗村向阳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83N999

经营者:江建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817日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醴陵市东富镇莲旗村向阳组,主要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你(单位)20202月动工建设,现混凝土生产线已部分建成,水稳料生产线和辅助工程暂未建成,目前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一直未取得环评批复手续。该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63万元。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8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6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叁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