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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28号
发布时间:2020-10-1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805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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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28号
名称:醴陵市博悦塑料厂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万家园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H2XQ9H
经营者:殷铁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4日到你厂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位于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村,主要从事塑料榨泥板生产项目。2019年5月开始修建闲置旧厂房,并购置生产设备建设安装,总投资约25万元。现场检查你厂注塑机和压机均未安装VOCs收集处理装置,但主要生产机械设备已建设安装完成,尚未投入生产。你厂从建设安装至今一直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2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