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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33号

发布时间:2020-10-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33

 

名称:醴陵市环保设备厂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西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56982

法定代表人:温美运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922日在厂现场检查时发现,厂位于醴陵市东富镇西林村,主要从事环保机械设备制造与销售。厂成立于20044月,年产能为15台环保机械设备,折合约50吨钢材产品。厂在生产过程中,刷漆工序无专用刷漆房,也未在密闭空间内作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没有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也没有采取其他减少排放的措施,厂表示将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10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3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3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