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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4号

发布时间:2020-12-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4

                                                                                                                

  对陈菊英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菊英;性别:女;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796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0620****;住址:江苏省启东市********号;电话:1860799****

20209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都汇城D2003号巡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美容美体服务。店内设有前台吧台、3间美容美体室,大厅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各种美容护肤品。现场有三名从业人员。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当日立案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自201912月开始租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都汇城D2003号从事美容美体服务。至2020915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额4万元,无利润,未建立财务账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91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美容美体服务。店内设有前台吧台、3间美容美体室,大厅内的货架上摆放有各种美容护肤品,现场有三名从业人员,现场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二:对当事人陈菊英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1912月开始租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都汇城D2003号从事美容美体服务。至2020915日我局调查时止,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事人自认经营额4万元,无利润,未建立财务账目。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本局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菊英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都汇城D2003号从事美容美体服务,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朱华荣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都汇城D2003号房屋作为经营场地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及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设备。

证据七:当事人本人写的经营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0 10 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019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并对本局送达的所有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自201912月租赁经营场地,开业不久又遇新冠肺炎疫情;加上该门面位于20楼,顾客不多,经营额4万元,且当事人主动中止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