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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5号
发布时间:2020-12-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5号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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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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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5号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5号
关于湖南省开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省开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醴陵市石亭镇苏家垅村新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EP9XH;法定代表人:苏志勇;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01月06日;经营范围:速冻食品、肉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水产制品加工及销售。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起,在醴陵市石亭镇苏家垅村新屋组从事速冻食品、肉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水产制品加工及销售。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30281MA4L1EP9XH。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开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在其成品库内有外包装上标注为“黄金豆皮”的产品,净含量:1200g(每盒30片);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克(g)、营养素参考值%(NRV),能量:876千焦(KJ)、20%,蛋白质:228克(g)、38%,脂肪:36.4克(g)、57%,碳水化合物:8.3克(g)、3%,钠:19毫克(mg)、1%。包装袋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30225010748。当事人标注的其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该产品中含蛋白质:228克(g)、脂肪:36.4克(g)、碳水化合物:8.3克(g)。当事人承认是由于疏忽将每100克含蛋白质22.8克标成了228克,其包装袋上标注了无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该批“黄金豆皮”是当事人在2020年8月份生产的,共生产了25箱,全部放置于厂区库房内。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次的“黄金豆皮” 进行扣押,当事人未对外销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当事人成品库房内有不符合食品标签的食品事实。
证据五: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
本局于2020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193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性。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黄金豆皮,共计25箱。
对当事人处1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