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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7号
发布时间:2020-12-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884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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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27号
对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说明书含虚假内容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6355525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横塘组;法定代表人:丁佳清;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04月10日;营业期限:2013年04月10日至2033年04月09日; 经营范围:面条加工及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9月17日本局接投诉人巫**的书面投诉,投诉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白箬”手工挂面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宣传的内容,于2020年9月21日本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横塘组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生产的长沙市中实农产品有限公司出品的“白箬”手工挂面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0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横塘组醴陵俏麦湘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4日起与长沙市中实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面条委托加工协议》,受该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白箬手工挂面”,其产品塑料外包装上标有“白箬 手工挂面 传统手工 阳光晒制 美味可口 无任何添加剂 净含量:1.8kg ”, 反面标有“产品说明 手工挂面是一种传统的中国面食,以优级质小麦面粉为原料,经传统手工工艺精制而成,它具有…… 及配料、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10143028105342、保质期、生产日期、食用方法:手工面放入开水中即变软后沉入锅底……、包装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电话、经销地址等内容”。经调查核实,上述产品不属于SB/T10070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手工面》所指的手工面,至2020年9月21日止,共生产上述产品1000包,每包成本价为6元,以每包7元的批发价价格全部销售给长沙市中农产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9月17日收到的消费者巫自展的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投诉的基本内容。
证据二:2020年9月21日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 2020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白箬”手工挂面数量,销售情况及价格等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登记情况。
证据六:《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生产资质情况。
证据七:《面条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长沙中实农产品有限公司委托醴陵俏麦湘面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面条的事实。
证据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手工面》SB/T1007092 标准打印件1份,证明手工面制作工艺及类型。
证据九:“白箬”手工挂面塑料外包装袋1个,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白箬”手工挂面标签、说明书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当事人所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0年 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197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共生产1000袋,每袋成本为6元,共计产品货值金额为7000元,销售价格为每袋7元,违法所得计1000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七)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9000元,合计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 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1 月 10 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