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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3号

发布时间:2020-03-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3号

当事人:醴陵市天辰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281MA4L1NC916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浦东商贸城二楼 

(违法事实和证据)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20年2月3日19时13分,接醴陵市浦口镇群众举报,疫情期间,醴陵市浦口镇贯古村浦东商贸城内醴陵市天辰网络会所有6人聚众上网,接举报后,我单位迅速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谢强勇(湘02082100014)、邓绍鑫(湘02082100009)于2020年2月3日20时10分前往醴陵市浦口镇贯古村浦东商贸城内醴陵市天辰网络会所予以核实,两名执法人员谢强勇(湘02082100014)、邓绍鑫(湘02082100009)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后,立即对相关情况予以了解,经现场查实,该场所6人聚众上网,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场所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予以恢复实施技术措施,并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对该场所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该场所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对取证照片进行确认,并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执法人员谢强勇(湘02082100014)、邓绍鑫(湘02082100009)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湘株醴)文检(勘)字〔2020〕第001号)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湘株醴)文改字〔2020〕第001号)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湘株醴)文调通字〔2020〕第001号)一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株醴)文检(勘)字〔2020〕第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经大队2月5日至3月20日日常巡查,该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主动暂停营业,改正聚众上网,改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且主动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配合疫情防控,虽然情节严重,但是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改正以及疫情防控过后的复工复产需要,办案人员建议酌情处理。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03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