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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2号
发布时间:2020-06-0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15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6-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2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2号
当事人:醴陵市鲨鱼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281MA4M4WA079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泗汾镇喜森奥特莱斯商业广场1栋1206/1207/1208/1211/1212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5月12日18时05分至2020年05月12日18时20分,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强勇(湘 02082100014)、邓绍鑫(湘 02082100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醴陵市鲨鱼网咖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有10名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程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等证据。并通知当事人次日到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株醴)文检(勘)字〔2020〕第C-00061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06月0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