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5号
发布时间:2020-06-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15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06-1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5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文罚字〔2020〕第F-000005号
当事人:醴陵市风云网络俱乐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瓷城大道5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6月05日16时35分至2020年06月05日17时00分,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谢强勇(湘02082100014)、邓绍鑫(湘02082100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醴陵市瓷城大道风云网络俱乐部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有28名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45号机上网的消费者(男性)疑似未成年人,在前台执法人员检查得知,45号机位上网者登记的信息为周某,男,身份证号码为:***,与45号机上网者本人明显不相符。执法人员对45号机位的上网者进行调查得知,其名叫马某,男,2004年09月出生,现在就读于醴陵市某某中学某某班,家住醴陵市瓷城大道。马某因本人没有身份证,在当事人处登记上网时使用的是周雄兵的身份证。风云网络俱乐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执法程序,获取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资料,未成年人名单等证据,对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株醴)文检(勘)字〔2020〕第C-0001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醴陵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06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