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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文综罚字〔2020〕F-000006号

发布时间:2020-10-1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文综罚字〔2020〕F-000006号

当事人: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281MA4R21T23H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8月31日,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大队安排两名执法人员邓绍鑫(湘 02082100009)、谢强勇(湘 02082100014)负责核查举报。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9日,执法人员邓绍鑫(湘 02082100009)、谢强勇(湘 02082100014)先后来到举报人:阳某、李某、谭某家中依法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到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2020年09月11日11时00分至2020年09月11日11时32分,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邓绍鑫(湘 02082100009)、谢强勇(湘 020821000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检查时,对举报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核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朱某全程陪同。核查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了由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易智伟投资设立的湖南鹿康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湖南鹿康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湖南鹿康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许可于2020年9月2日依法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益文旅广体许(准)字[2020]26号。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旅游业务开展的相关材料,当事人提供了盖有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公章的收据4张,每张收据显示为收费200元,合计800元,显示收费日期为2020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行程单、《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邀请函、《租车合同书》、《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大型活动及总部考察申报表》、《旅游安全协议书》进行了抽样取证,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2020年5月24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9月14日9时前来市民服务中心接受调查询问;2、出具《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一份;3、现场制作了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湘株醴)文综检(勘)字〔2020〕C-0007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4日,经大队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由邓绍鑫(湘 02082100009)、谢强勇(湘 02082100014)负责办理此案。2020年9月14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委托朱某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朱某承认了当事人有三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一次是2019年12月,一次是2020年5月27日,一次是2020年9月6日,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20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中的《行程单》、《邀请函》、《申报表》、《租车合同书》、《旅游安全协议书》等提交醴陵市旅游服务监督管理所进行鉴定。2020年9月18日,醴陵市旅游服务监督管理所鉴定员唐国栋、宋雅出具《行程单》、《邀请函》、《申报表》、《租车合同书》、《旅游安全协议书》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行程单》属于旅游活动项目介绍的说明书;《租车合同书》可以证明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与醴陵市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车协议有效,并用于旅游目的地、途经地、目的地的书面说明;《邀请函》为旅游活动目的地的介绍;《申报表》明确记载了旅游活动的旅游线路、住宿、餐饮服务及标准;《旅游安全协议书》为格式旅游合同。2020年9月23日,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再次向当事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10时前来市民服务中心接受调查询问。2020年9月25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委托朱某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朱某承认了当事人了2020年5月27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的人数、收取的费用,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20年9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组织了15人前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茶厂,安化县黑茶博物馆、青云洞等地旅游,违法所得800元。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湖南六步溪康旅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光明、受委托人朱超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龚光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2、文书编号为(湘株醴)文综检(勘)字〔2020〕C-0007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行程单》、《邀请函》、《申报表》、《租车合同书》、《旅游安全协议书》的《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凭证物品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事实。3、醴陵市旅游服务监督管理所对《抽样取证凭证》及《抽样取证凭证物品清单》出具的《鉴定书》((湘株醴)文综鉴字〔2020〕C-000001-1号)1份,当事人提供的于2020年5月24日收取旅游者旅游费用收据(复印件)4份,每份收据金额为200元,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事实以及违法所得800元。4、举报人阳江学、李良树《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事实,谭柏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以湖南鹿康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事实。5、受委托人朱超辉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实当事人承认2019年12月,2020年5月27日两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的违法事实。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本局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1、当事人2019年12月,2020年5月27日两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2、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主动办理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许可证经营范围合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3、当事人2019年12月,2020年5月27日两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湖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中《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一)项进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初次被查处的。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肆仟贰佰元整(4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整(8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10月0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