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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0-10-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18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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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34号
名称:姚**
地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
公民身份号码:430***************
投资人: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2日到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投资建设石英砂固废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你(单位)于2020年6月开始建设,总投资105万元,租赁湖南美人每瓷科技有限公司场地,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破碎—筛选,主要生产设备有雷蒙机、震动筛等。现场检查已安装机械设备,尚未投入生产。你(单位)从建设安装设备至今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5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5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