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37号

发布时间:2020-11-1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37

 

名称:醴陵市恒盛瓷业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新村董公塘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835857952

法定代表人:彭小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1026日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环评审批为2条全自动花纸生产线,年产量为40万件。20209你(公司)新建一条全自动花纸生产线和一台半自动生产设备,预计年产量为60万件,目前主体工程正在建设中,总投资约25万元。该新建生产项目,扩大了生产规模,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10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9号)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9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