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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38号
发布时间:2020-1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1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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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38号
名称:罗**(洗沙场)
地址: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白石井组
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670215****
经营者: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6月30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单位)位于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白石井组,系当地村民罗金林和付见运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现场的生产设备有:上料斗1台、螺旋机1台、提沙机1台、滚筒筛1台、输送带2套、柴油发电机1套、铲车2台等,主要生产水洗砂,现场未安装抑尘、降噪、废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废水排入附近土坑,土坑未进行防渗处理,现场目测废泥浆沉积面积约2300㎡,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且存在安全隐患。经调查,你(单位)是当事人罗金林、付见运于2019年从别人手里转让过来的(无转让协议),当事人罗金林、付见运接手后继续进行了建设,总投资额约8万元。该洗沙场于2020年4月正式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有生产痕迹,且成品堆场有已生产的成品沙约150吨,你(单位)至今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7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10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中队核实,该项目尚未拆除,仍存在生产迹象。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37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拾伍万贰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