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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39号

发布时间:2020-11-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39

 

称:醴陵市玖福水泥搅拌站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君子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55TG57

经营者:周烈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102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成年产1万吨混凝土建设项目,主要从事混凝土加工销售,现场检查时未在生产中。经查,其年产1万吨混凝土建设项目于20206月开始建设,计划建设投资70万元,实际投资71.6万元左右,8月基本建成。已建成主要设施设备有:水泥罐3个,水泥仓3个,进料斗4个,运输皮带1条,搅拌主机1台,配套建设有2个沉淀池,容积分别为15立方米和70立方米左右。目前,你(单位)水洗砂建设项目已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暂未完成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10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41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并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该项目尚未建设完成,目前已停止建设,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41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仟壹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