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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40号
发布时间:2020-1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19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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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40号
名称:湖南梁力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茶山镇冷水村龙冲组庙坝冲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GN9A8W
法定代表人:周全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0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你(公司)己建成年产10万吨水洗沙项目,主要从事水洗沙生产、销售,现场检査时未在生产中。经查,其年产10万吨水洗沙项目于2020年6月开始建设,计划总投资100万元,截止目前己投资40.5万元,主体生产设施也建设完成准备进行调试生产,已建成生产设备:滚筒筛1套、对绞机1套、脱水筛1套、传送带1套、装机1台;配套建设有两个300立方蓄水池。目前该项目已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尚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醴陵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醴陵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醴陵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4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该项目已停止建设,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42号)、《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