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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41号
发布时间:2020-11-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19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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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41号
名称:醴陵市德孚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花椒村西岸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5PQN7T
法定代表人:钟国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有烤漆喷涂工艺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6月开工建设,总投资150万元整,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与原环评批复内容不一相符,新增项目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静电粉末喷涂设备一套、磷化池一套、烘烤房一座、磷化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一套和静电粉末喷涂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一套、废气处理设施一套,暂未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增建生产项目,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动,未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4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