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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52号
发布时间:2020-12-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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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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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52号
名称:醴陵市华银瓷业有限公司
地址:醴陵市浦口镇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45925024F
法定代表人:谢和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主要从事电瓷制造及销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沉淀池旁堆有两处约3吨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露天堆放未入原料库,且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5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中队人员核实,你(公司)积极整改,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5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