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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44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6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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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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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44号
对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EN7U8G;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车站组旺角东区集贸市场二楼;经营者:张艳平;联系方式:1989289****;经营范围:蔬菜、水果、进口水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蛋类、蔬果包装材料、乳制品、豆制品、鲜肉、冻肉、家禽、水产品、冷冻食品、冷藏食品销售;熟食及凉菜加工和销售;包点加工和销售;烟草制品、国产酒类、进口酒类、碳酸饮料、果汁饮料、乳制饮料、奶粉及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品、冲调类饮品、宠物食品、调味类食品、粮油、五谷杂粮、腌制酱品、罐头食品、干货、化妆品、个人及家庭清洁用品、纸制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百货、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照明用品、电子产品、一次性用品、锅具餐具器皿、厨房用品、家具家居、婴儿用品、毛巾类、床上用品、纺织品、服装、文具、书刊、出版物、体育用品及器材、钟表、钻石珠宝、金银玉器首饰销售;水吧、冰吧、儿童乐园、特色小吃、餐饮服务;美妆美甲服务;柜台出租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当事人超市内面包加工间正在从事面包制作,执法人员在现场靠墙货架上发现有一桶已开封净含量5kg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彭毅主办、扬拥政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20年6月1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工商户,店面装修到2020年9月25号才完工,于2020年9月26日开业,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幸福玖伍生活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当事人超市内面包加工间正在从事面包制作,执法人员在现场靠墙货架上发现有一桶已开封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上标有净含量5kg,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陈述,超市面包加工间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于2020年9月15日保质期到后做了6个“香蕉抱抱”面包销售,销售价格为6.8元/个,至2020年10月12日本局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为40.8元,获利润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2020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内面包加工间正在从事面包制作,现场靠墙货架上发现有一桶已开封净含量5kg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为雷州市英利冯味记食品有限公司。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张艳平出具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建经理负责处理超市面包加工间过期食品原料一事。
证据四: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的照片4张、过期食品原料相片2张和食品原料使用后剩余重量相片2张,证明2020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和过期食品原料的情况。
证据五: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面包加工间靠墙货架上发现有1桶已开封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当场询问当事人店内经理刘建,其承认是制作面包食品的食品原料。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市内面包加工间使用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该食品原料于2020年9月15日保质期到后做了6个“香蕉抱抱”面包销售,销售价格为6.8元/个,至2020年10月12日本局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为40.8元,获利润20元。
证据七:强制措施及清单一份,证明扣押了当事人1桶已开封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使用后剩余4.85kg),品名:“冯味记香蕉奶露”;净含量5kg;生产许可证号:SC1094408820071;生产标准号:Q/FWJ0003S-2017;生产日期:见罐盖;罐盖处生产日期:2019年9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雷州市英利冯味记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旧207国道东侧。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香蕉抱抱”面包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超市内面包加工间用过期“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香蕉抱抱”面包共6个,已全部售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面包间用超过保质期的“冯味记
香蕉奶露”食品原料制作面包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食品原料是当事人从浏阳店那边带过来,在2020年9月15日即已超过食品保质期,由此可见,当事人食品进货检验制度形同虚设,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0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0〕3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主动交代有关事实,态度诚恳,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食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冯味记
香蕉奶露”4.85kg;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合计罚没款160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