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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46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69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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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46号
对易仲放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易仲放;性别:男,汉族,现年58岁;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8119620518****;住所:醴陵市**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67410****。
2020年11月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醴陵市枫林镇金桥社区居委会易家湾组一家废品收购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对废品打包装车准备销售,当事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其在该废品店的工商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9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7月8日在醴陵市枫林镇金桥社区居委会易家湾组利用自有房屋个人投资2万元开设了一家民用废品回收店,主要从事民用废品收购及销售。废品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上门收购,也有一部分是别人送到店里。废品种类以民用废纸、塑料、废铁为主。当事人将废品收集整理后,用大卡车送到浏阳等地转卖。该店从开业起,受疫情影响,期间有4个月未营业。至今营业额为6万元,除去各类成本,总利润为5500元。没有销售记录,也未纳税。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0年11月13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责任能力和个人基本信息;
证据二:2020年1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0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当场提供以其名义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营业;
证据四:2020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照片一份共4张,证明其正在进行营业;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系统查询记录一份,共2个记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该店的工商营业执照;
证据六:2020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林监管所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地址;2、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3、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违法所得;4、当事人未建立账目、未纳税;
证据七: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开业时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累计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符合法定形式且均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21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经营额为6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500元,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共计10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