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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1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1

                                                                                                      

对杨小玲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杨小玲;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PTM6548 ;住所:醴陵市东堡乡土埠桥村****号;经营者:杨小玲;身份证号码:43028119710601****;联系电话:1387414****;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街道**农贸**号。                        

20200831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蔬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00927日,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No.4303200922572-S《检验报告》显示芹菜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930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831日早晨,当事人从醴陵市太一市场袁志强处购进芹菜8斤。进货价为每斤8元,进货款64元,当场结算,开具了进货凭证。当事人以每斤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进购的芹菜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72元,获利8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上述芹菜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930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样员对当事人摊位的抽样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悉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YA19102717《检验报告》;

证据四: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所销售的芹菜的进货渠道、进货价、零售价和盈利情况,以及当事人认可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YA19102717《检验报告》;

证据五: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No.:4303200922572-S《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一份,证明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具有相关的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七:当事人进货凭证1张。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11 16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214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芹菜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10 倍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合计400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112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