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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2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69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1-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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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2号
对曾胜利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曾胜利,女,汉族,1970年4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70040****;家庭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7412**;经营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胜利路15号;经营范围:五金、渔具、日杂百货等。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开展“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的专项行动,在醴陵市胜利路15号检查发现一家招牌为“胜利五金日杂店”的店铺,店内主要销售五金、渔具、日杂等百货,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元月1日租赁该场所,由于疫情原因,5月份才正式开始营业,截止到2020年10月23日本局检查为止,当事人营业额合计是20000元,由于前期投入资金和疫情期间房租未减,一直处于亏本状态,没有利润,也未建立财务账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五金、渔具、日杂百货等,且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3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悬挂招牌为“胜利五金日杂店”字样,现场未见《营业执照》。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胜利路15号门面从事经营活动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非住宅房屋租赁契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胜利路15号门面作为经营场地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内部情景。
证据七:“湖南省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至我局检查当日尚未取得开业注册登记。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开业时间、未办理营业执照、累计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办理时间为10月29日,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规定的予以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0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 第21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十七条“(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