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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4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7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1-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4号
对醴陵市军山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军山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L16441129X;经营场所:醴陵市均楚镇长岭坳村;组成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日期:2010年12月06日;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限2020年12月28日前有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由不知姓名的人送货上门一车0#车用柴油,共计7吨,到2020年9月1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醴陵市军山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样检验之日止,已销售3吨,还剩4吨。到2020年10月22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止,当事人已经将该批不合格0#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销售额为25098元。具体销售给谁,当事人不知道。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证据三: 对当事人投资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证据四:《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商品的交办处理函》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五:《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NY20200919026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六: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质(两份),证明其有检测的资质;
证据七:对当事人现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完该不合格批次的柴油;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10月份柴油进货发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销售的并不是经检验不合格的柴油;
证据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油库现场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加油站场所已无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涉案货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0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2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能积极配合工作,也无人来投诉举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2.(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4吨不合格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共计2509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