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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5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70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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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5号
对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冷库经营标签不
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冷库;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WR1XXU;经营者:李家明;身份证号:43028119680317****;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路26号;联系电话:1588632****;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0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冷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用于销售的无中文标识外用纸箱包装、内用无标签塑料袋包装的,且纸箱盒上标有英文“FROZEN PORK STOMACHS POUCH CUT 10KG CTN”的“冻猪肚”7件,每件10公斤。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彭毅主办、杨拥政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03年12月5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人工商户,从事冷冻食品销售经营,并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冷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用于销售的无中文标识外用纸箱包装、内用无标签塑料袋包装的,且纸箱盒上标有英文“FROZEN PORK STOMACHS POUCH CUT 10KG CTN”的“冻猪肚”7件,每件10公斤。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陈述,冷库于2020年4月份从长沙红星市场购进无中文标识纸箱包装外盒标有英文“FROZEN PORK STOMACHS POUCH CUT 10KG CTN”的“冻猪肚”8件,每件10公斤,进价为260元/件,至2020年11月10日本局检查时止,已销售1件,销售总金额为300元,获利润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2020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冷库检查时,发现其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用于销售的无中文标识外用纸箱包装、内用无标签塑料袋包装的,且纸箱盒上标有英文“FROZEN PORK STOMACHS POUCH CUT 10KG CTN”的“冻猪肚”7件,每件10公斤。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经营者李家明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刘芳德负责处理冷库无中文标识的冷冻食品“冻猪肚”一事。
证据四:2020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时的照片4张和查封无中文标识冷冻食品相片2张,证明2020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证据五:2020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用于销售的无中文标识外用纸箱包装、内用无标签塑料袋包装的,且纸箱盒上标有英文“FROZEN PORK STOMACHS POUCH CUT 10KG CTN”的“冻猪肚”7件,每件10公斤。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冷库于2020年4月份从长沙红星市场购进无中文标识纸箱包装外盒标有英文“FROZEN PORK STOMACHS POUCH CUT 10KG CTN”的“冻猪肚”8件,每件10公斤,进价为260元/件,至2020年11月10日本局检查时止,已销售1件,销售总金额为300元,获利润40元。
证据七:强制措施及清单一份,证明查封了当事人7件无中文标签的冷冻食品“冻猪肚”,纸箱包装外盒标有英文“FROZEN PORK STOMACHS POUCH CUT 10KG CTN”字样。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冷库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认识错误,加强进货检验制度。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冷冻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冻猪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2 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223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主动交代有关事实,态度诚恳,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点“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无中文标签冷冻食品“冻猪肚”7件;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合计罚没款504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2月14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