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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9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7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1-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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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59号
对醴陵市远元专业修脚房将他人注册商标
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远元专业修脚房,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CD296T,经营者:陈广慈,男,汉族,群众。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大辰超市对面,联系电话:1809183****,身份证号码:61242719740429****。经营范围:修脚、养生、保健、足部护理服务;护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远元专业修脚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门口上方悬挂有“远元
”专业修脚房招牌,当事人不能提供“远元
”注册商标证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涉嫌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彭毅主办、扬拥政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20年5月26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修脚、养生、保健、足部护理服务;护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远元专业修脚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口上方悬挂有“远元
”专业修脚房招牌,当事人不能提供“远元
”注册商标证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科查询到“郑远元
”和“远元
”注册商标申请人均为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7月30日,当事人陈述,上述招牌上标“远元
”是在网上找的图片做的,少个郑字是想打“郑远元
”商标的擦边球,没有加盟任何全国连锁,也不能提供“远元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许可证明。当事人从2020年6月3日装修完毕开业至执法人员2020年7月30日检查时止,使用“远元
”招牌从事修脚、养生、保健、足部护理服务,经营期间除去房租、装修、员工工资,有2000元利润。当事人自认其经营期间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7月3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修脚、养生、保健、足部护理服务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科查询2份,证明“郑远元
”和“远元
”注册商标申请人都是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
证据四:2020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门面上方悬挂有“远元
”招牌, 现场不能提供“远元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许可证。
证据五: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面上方悬挂有“远元
”招牌和当事人店内情况。
证据六:2020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修脚、养生、保健、足部护理服务,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店面招牌上使用陕西郑远元专业修脚保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远元
”注册商标的事实,到2020年7月30日被本局检查发现止,经营期间除去房租、装修、员工工资,有2000元利润。当事人自认其经营期间未做账。
证据七: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变更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12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不长,案发后当事人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1月20日将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为:醴陵市广慈专业修脚房。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