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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60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7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01-1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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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260号
对醴陵市恵客隆购物广场经营标签、说明书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醴陵市恵客隆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YFJ809;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鲁斌,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江西省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身份证号:36220219910705****;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茶山居委会福兴组1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文具办公用品、大众服装、蔬菜水果、农副产品、五金交电、烟、化妆品、洗涤用品、冷冻食品、玩具零售。
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恵客隆购物广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货柜上摆放8包(2.8斤/包)待售的“鱼尾蛋卷”,该产品标签内容显示品名:手工蛋卷;配料:精面粉、白砂糖、植物油、鸡蛋;产品标准号:GB/T20977;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9月8日;制造商:长沙市老科麦食品厂;地址:长沙县黄兴镇;手机:15580612350;生产许可证号:QS430624010726和“QS”标识。我局经查询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并无标签上标明的食品生产厂家,标签上标注的是无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QS”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从长沙市高桥大市场恒日食品商行购入“鱼尾蛋卷”10件(6包/件,2.8斤/包),共计60包,购入价105元/件,并以8.5元/斤的价格销售,至检查日止,已销售52包,剩余8包尚未销售,进货金额为1050元,销售金额1237.6元,从中获利188元。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购物广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鱼尾蛋卷”食品标签上标注了无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QS”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次的“鱼尾蛋卷”8包(2.8斤/包)进行了扣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陈述;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及其爱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五: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主体登记、主体业务查询复印件2份,证明并无标签上标明的食品生产厂家,标注的是无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和“QS”标识;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决定书及附件1份,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批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鱼尾蛋卷”实施了扣押措施;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袋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号”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本局于2020年12月23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0〕第2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鱼尾蛋卷”食品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处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到6.5倍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鱼尾蛋卷”8包(2.8斤/包);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88元;
三、对当事人行为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18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 (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