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环罚字〔2020〕53号
发布时间:2020-12-20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0-09709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0-12-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环罚字〔2020〕53号
名称:醴陵市渌江能源有限公司长庆加油站
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马脑村长庆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99KN8X
负责人:程建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经营中,主要从事汽柴油、润滑油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零售,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加油站设置4个加油桩、含汽油枪8支、柴油枪4支,4个30立方米地下储油罐、1个消防沙池、汽油加油枪和汽油卸油口均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总投资110万元。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年底开始动工建设,2020年4月底完工,4月23日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营业执照,并于4月底开始营业。你(单位)自2019年底开始建设至2020年4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至今尚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未进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运营。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5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基于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经中队执法人员核实,该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目前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醴环罚告字〔2020〕5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0年12月19日